(2014)户民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朱晶熙与西安市瑞兴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委托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晶熙,西安市瑞兴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2009号原告(反诉被告)朱晶熙,女,1961年5月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户县余下镇六街坊2号楼4门412室。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瑞兴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草堂镇宋东村。法定代表人陈防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艳,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睿,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朱晶熙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瑞兴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晶熙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被告西安市瑞兴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朱晶熙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被告西安市瑞兴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原告朱晶熙负担。反诉费(已减半收取)3260元,由西安市瑞兴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江博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