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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南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234号申请人:秦某某,女,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马滴达金矿南委一组。委托代理人:王天霞,男,195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马滴达金矿南委一组。2015年3月5日,申请人秦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首尔家庭法院对于2012年4月25日申请人南某某诉被申请人秦某某离婚一案作出的2012第8594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的调解内容为一、申请人南某某与被申请人秦某某离婚;二、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2第8594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2第8594号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李德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