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法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俊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俊江,吴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293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北吉盛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兴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马俊江(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吴振林(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延商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俊江、吴振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俊江、吴振林给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37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俊江、吴振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延寿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延商初字第30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延法执字第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而未履行本案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绍春审 判 员 郑玉琴代理审判员 师圣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