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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执字第8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张佳乐与张新行、文环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乐,张新行,文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807-2号申请执行人张佳乐。法定代理人吴志勤。被执行人张新行。被执行人文环。张佳乐申请执行张新行、文环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新行、文环未履行(2014)登民一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佳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环在银行有存款,申请人张佳乐申请要求对该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文环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书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瑞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