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卯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卯,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陈卯。委托代理人:郭洪军,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钟苏华,主任。申请执行人陈卯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鲁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卯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表示愿意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自愿承担撤回申请的相关法律后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向伟审 判 员 陈远生代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