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庆安与被告略阳县东安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安,略阳县东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刘庆安,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双全,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略阳县东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中学路。法定代表人刘红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灿明,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刘庆安与被告略阳县东安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庆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证据搜集不全,尚需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刘庆安承担。审判长 昔建成审判员 王 蓉审判员 胡海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 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