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织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礼鸿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织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礼鸿,女,1976年3月10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穿青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织检公诉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礼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仁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礼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杨礼鸿通过来会和借高利贷的方式吸收杜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黄永先、王飞英等被害人的现金,给以上被害人造成损失共计118.794万元。公诉机关根据书证户籍证明、借条、交会清单,各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告人杨礼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未提出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杨礼鸿以织金县城关镇为中心,以支付月利息2%-5%向他人借款和“来会”的形式吸收社会群众的现金。“来会”一般以20人为一会,并承诺给付会员相应利息,所来的会分为“红会”和“黑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将所借款项及吸收会员会金用于支付利息及本金等。截止2013年,共给61名被害人造成124.994万元的经济损失。其中:杜某1.8万元、杜某某1.9万元、杜某某1.43万元,周某某4.13万元,周某某6.9万元,刘某某3.6万元,张某某1.15万元,周某某1.32万元,肖某某0.6万元,周某某2.4万元,杨某5.87万元,黄某某1万元,胡某某1.9万元,王某某1.6万元,罗某某1.9万元,黄某某1.4万元,段某某1.9万元,洪某某0.69万元,王某某1.47万元,李某某0.7万元,陈某0.235万元,陈某某1.4万元,陈某某0.4万元,周某某2.1万元,冯某某1.305万元,胡某某0.4万元,杨某某2万元,熊某0.35万元,王某1.6万元,熊某0.5万元,雷某1.9万元,彭某某1.23万元,尹某1.8万元,高某某0.96万元,刘某2万元,王某0.6万元,王某(城关黔美花园)1.04万元,朱某0.45万元,徐某某2万元,胡某某0.55万元,林某某1.21万元,杜某某2.7万元,阳某2.16万元,何某4.99万元,何某3.4万元,王某(中寨乡)0.35万元,刘某某11.04万元,王某1.4万元,陈某0.7万元,吉某某1.6万元,周某某2.176万元,张某某7.983万元,陈某0.9万元,陈某某4.175万元,刘某某1.96万元,高某某0.8万元,张某某2万元,曾某某0.4万元,周某某1.92万元,周某某4万元,陈某某2.6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礼鸿及其家属已将其拆迁赔偿的四套房屋出卖给房开商,得款120万元上交到本院。该款本院已按96%的比例全部清偿给上列被害人,未清偿的4%各被害人自愿放弃,不要求被告人赔偿,且对被告人杨礼鸿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不追究杨礼鸿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礼鸿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杨礼鸿出具给各被害人的交会清单、借条分别证实:被害人所交会金的情况,以及被告人所欠各被害人的现金数额;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明细证实:杨礼鸿在织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南分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织金支行等处的账户办理及账户余额;4、织金县房产事业局的协助查询回执证实:杨礼鸿未在该局办理房屋权属登记;5、织金县“东方之花国际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证实:杨礼鸿夫妻二人位于织金县金北路52-1号的房屋拆迁置换为金北路东方之花国际广场1号楼1单元6层、8层、9层、10层(1-A1户型,面积均为106.28平方)的住宅四套,以及底层靠杨平、杨立芬类推的商铺一间,建筑面积50平方;6、房屋买卖协议、收据、银行打款单、释明笔录分别证实:案发后,杨礼鸿家将其拆迁赔偿的四套房屋出卖给房开商,得款120万元,房开商已将该120万元打入本院执行专户,本院已将该120万元按96%的比例全部清偿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杨礼鸿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不追究杨礼鸿的刑事责任;7、被害人杜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周某某、杨某、黄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黄某某、段某某、洪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王某某、周某某、冯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熊某、王某、熊某、雷某、彭某某、尹某、高某某、刘某、王某、王某(城关黔美花园)、朱某、徐某某、胡某某、林某某、杜某某、阳某、何某、王某(中寨乡)、刘某某、王某、吉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陈某、刘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分别陈述:2006年至2013年期间以自己或者家人名义分别与被告人杨礼鸿来会和杨礼鸿向自己及家人借款的实际损失情况。被告人通过“邀会”和借款共给各被害人造成共计人民币124.994万元的经济损失;8、被告人杨礼鸿供述:我从2006年开始邀会,邀的都是月会,每起一脚会之前我都是先把参加来会的人员和会次定好后再开始收会钱的,每个人接会金的时间是固定的,会金多少是根据参加来会人员自己的经济实力来定的。但中途会有一些人因为忙用钱要求调整会次。我来会都不发会单给会员,只是发一个会本给他们,写得有参会人员的名字,起会时间,参与来会的人员会次等,内容有约定来会规定,每个人交会钱给我我都在他们的会本上做好记录,并签上我的名字,有的还盖得有我的私章。我定会次和参会人员都是记在我个人的一个小本子上,但我家搬家时我的会本弄丢了。有很多尾会的原因是到他们接会的时间了,他们知道接会钱后不仅每月得不到利息,还要交利息,他们为了多得利息,到接会时都不接而是要求接尾会,所以导致同一会有多人接尾会的现象。因为参加我来会的部分会员接得红会会钱后就不交黑会的会钱给我,我也找不到他们,于是我就开始以高利息向别人借钱来支付其他人的会金,时间长了就无法支撑,导致烂会。我来会和借款我丈夫杜培军都不知道,他不让我邀会。至案发时,我已有120余万元不能归还给61名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礼鸿以借款和“邀会”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六十一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24.994万元,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金额有误,应予更正。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礼鸿的悔罪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礼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彭 慧 菊审判员 李 淞审判员 黄 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瑾(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