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良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良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重庆良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91262-9,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701号附7号6-5。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法定代表人骆正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2号b幢3-4。法定代表人周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良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告重庆良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良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90元,减半收取7045元,由原告重庆良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吴 霞人民陪审员 谢隆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