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志活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活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活,男,住梧州市长洲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梧长检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活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傅大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志活驾驶皖JB71**自卸低速货车从本市外环路石灰厂路段西侧驶过东侧过程中,与由王龙才驾驶的沿外环路儒隆隧道(北)往毅德城工地(南)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王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志活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上述的事实,被告人陈志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检报告、现场照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志活案发后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事后只赔偿了一小部份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此意见很大,请求对其予以严惩。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志活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 悦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