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严雪梅与西乡县堰口镇东渡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雪梅,西乡县堰口镇东渡村委会,西乡县堰口镇东渡村六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雪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科,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茹娟,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乡县堰口镇东渡村委会(以下简称东渡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永发,东渡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乡县堰口镇东渡村六组(以下简称东渡村六组)。代表人张邦林,东渡村六组组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伟,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雪梅因与被上诉人东渡村委会、东渡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严雪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科、解茹娟、被上诉人东渡村委会、东渡村六组的委托代理人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严雪梅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堰口镇东渡村六组,户口登记在东渡村六组其父严大祥名下,身份证住址为陕西省西乡县堰口镇东渡村六组。2001年11月,严雪梅与董玉贵结婚后一直居住、生活在陕西省西安市,同时在西安市光华电子器件厂工作。另查明,1997年东渡村六组土地调整统计表登记的严大祥(严雪梅父亲)的家庭成员为3人。2001年,严大祥在东渡村六组有承包土地2.58亩。2012年、2013年东渡村六组的土地两次被西乡县国土资源局征用,西乡县国土资源局将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均支付给东渡村六组,东渡村六组将青苗补偿费按被征用农户土地面积进行了分配。2013年9月13日,东渡村六组按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15000元,同年9月20日经组委会和村民代表研究讨论,村民大会一致通过了东渡村六组的土地款分配方案,并上报东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分配方案确定:出嫁女当年可以参加分配,超过期限的一律不得参加分配。同月26日,东渡村委会下发了一份“东渡村土地款分配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出嫁女的土地分配做出了同样的规定。2014年1月21日,东渡村六组按照土地分配款分配方案,再次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26800元。原审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土地被征用后,才能享受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原告严雪梅出生在陕西省西乡县堰口镇东渡村六组,户口一直在东渡村六组,是东渡村六组的村民。但从2001年严雪梅与董玉贵结婚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参加医疗、养老保险也是在西安市,没有在东渡村六组生产、生活,也不是以东渡村六组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原告严雪梅虽是东渡村六组村民,但不具有东渡村委会或东渡村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受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故对原告严雪梅要求东渡村委会、东渡村六组分配被征用土地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东渡村六组在收到征地青苗补偿费后,按照被征地农户的实际面积已进行了分配,严雪梅的父亲严大祥已领取了青苗补偿款,原告再次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严雪梅要求东渡村委会、东渡村六组分配承包地被征用补偿费用41800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严雪梅要求堰口镇东渡村委会、东渡村六组分配青苗补偿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8元,由严雪梅承担。宣判后,严雪梅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西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虽在城镇工作,但并不属于城镇职工,而是属于进城务工人员。上诉人外出务工时,由父母代为经营承包地,若有需要上诉人也会回家帮忙从事生产。上诉人在西安市参加社会保险,并不能构成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否定,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具有东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错误的。2、被上诉人东渡村六组提交的会议记录中,参会人员签名有多人姓名为一人所签,最后形成的《东渡村六组土地款分配方案》程序和内容均违反法律规定。3、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始终在东渡村六组,婚后户口也因政策限制无法迁入西安市,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东渡村村民,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收入分配权,原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不当,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4、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时间过长,且在被上诉人东渡村村委会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属于审判程序违法。被上诉人东渡村委会、东渡村六组答辩称,上诉人严雪梅户籍登记地虽在东渡村六组,但其自1994年起未在本辖区长期生产、生活,早已脱离农业劳动。1997年上诉人参加工作后,一直生活、居住在西安市,属于城镇职工,享有完善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并不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原审判决公平公正、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上诉人严雪梅虽然具有东渡村六组户籍,但其自2001年与董玉贵登记结婚后,一直生活、居住在西安市,同时在西安市光华电子器件厂工作,享受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上诉人并未以东渡村六组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亦未在该组生产、生活,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具有东渡村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受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利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人相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主张原审立案、审判程序过长,经审查,原审法院立案及审理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主张原审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8元,由上诉人严雪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 波代理审判员 刘际勇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雅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