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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6号原告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达波。委托代理人董英。被告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友。被告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5897.5元,由原告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严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