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鞠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洪菊,姜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鞠洪菊。被执行人姜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洪菊与被执行人姜宁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学东执行员 蔡洪峰执行员 谭清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相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