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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鞠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洪菊,姜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鞠洪菊。被执行人姜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洪菊与被执行人姜宁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学东执行员  蔡洪峰执行员  谭清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相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