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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诉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雷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雷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诉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南京雷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拓公司),住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251号1幢1208房屋060室。法定代表人XX华,雷拓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雷拓公司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商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雷拓公司与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或南京市玄武区仲裁,但该约定中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故该仲裁约定依法无效,因此,应依照双方约定的玄武法院管辖,玄武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理由不充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诉合同中“由于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同意提交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或南京市玄武区仲裁”的约定系无效约定,应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因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韦 韬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苏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