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民一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美与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桂文明、袁春梅、王令文、徐丽春、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桂文明,袁春艳,王令文,徐丽春,汪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观民一初字第00557号原告:张美,女,汉族,户籍地安庆市宜秀区,现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桂文明,总经理。被告: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桂文明,总经理。被告: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娜,总经理。被告: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王令文,总经理。被告:桂文明,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袁春艳,女,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王令文,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徐丽春,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汪娜,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张美诉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桂文明、袁春梅、王令文、徐丽春、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美的委托代理人刘天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桂文明、袁春梅、王令文、徐丽春、汪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美诉称: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3月25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其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4年3月25日至2014年5月25日),月利率15‰,合同并就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同日,被告二至被告九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一的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出借款项。然借款期限届满,虽经原告一再催要,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已够成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利率加收50%(2.25%)向原告支付罚息,并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依法判令被告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桂文明、袁春艳、王令文、徐丽春、汪娜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桂文明、袁春梅、王令文、徐丽春、汪娜未到庭、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原告张美与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4年3月25日至2014年5月25日),月利率15‰,逾期还款,罚息标准按合同载明的利率加收50%向原告支付罚息,并按逾期本金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4年3月25日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付款委托书一份。2014年3月25日被告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桂文明、袁春梅、王令文、徐丽春、汪娜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本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经徽商银行网上银行分二次汇款,每次50万元,向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借款100万元。借款期内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22000元的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利率加收50%向原告支付罚息,并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依法判令被告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桂文明、袁春艳、王令文、徐丽春、汪娜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付款委托书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桂文明、袁春艳、王令文、徐丽春、汪娜应按保证合同约定为该笔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美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按月利率15‰计算,2014年5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应当减去已支付利息22000元)。二、被告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桂文明、袁春艳、王令文、徐丽春、汪娜为该笔1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42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桂文明、袁春艳、王令文、徐丽春、汪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岳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倩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