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调确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徐明艳、张习良等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临罗调确字第78号申请人徐明艳。委托代理人戚建菊、秦冲,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习良。申请人刘得英。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10号开元上城大厦B座10楼。负责人:王焕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冠坤,杨增霞,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徐明艳、张习良、刘得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申请人徐明艳113500元,于2015年3月20日前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临商银行罗庄支行的账户:800002001005700000162,请注明案号)。二、扣除已垫付的2000元,申请人张习良、刘得英再赔偿申请人徐明艳1300元(当庭过付)。三、该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永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