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殷某,女,生于1987年12月,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智勇,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生于1978年9月,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家奎,宣汉县柏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顾永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褚登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