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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建湖县近湖镇鸿图百货商店与济宁恒众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湖县近湖镇鸿图百货商店,济宁恒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建湖县近湖镇鸿图百货商店。法定代表人张连武,经理。被执行人济宁恒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恒硕,经理。本院在执行建湖县近湖镇鸿图百货商店与济宁恒众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