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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黄某甲、黄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李某甲,男,199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占国,农民。被告黄某甲,女,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乙,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豆某某,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