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谢新会、周松英、杨嘉与杜利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新会,周松英,杨嘉,杜利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刑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谢新会,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松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嘉,男,汉族。被执行人:杜利卫,男,汉族。谢新会、周松英、杨嘉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4)洛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杜利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杜利卫的住所地在伊川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4)洛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宏伟审 判 员 郭建平代审判员 李青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燕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