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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徐滨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徐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86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徐滨,男,汉族,1980年6月27日生,户籍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徐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9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3963.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徐滨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滨不居住在户籍地,属人户分离,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陈禹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