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犍为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与段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5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4年3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犍为县。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35年12月3日,汉族,城镇居民,住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城镇居民,住犍为县。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勇,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生于1986年3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犍为县。委托代理人:朱骥,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段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某某、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