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与段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5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4年3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犍为县。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35年12月3日,汉族,城镇居民,住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城镇居民,住犍为县。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勇,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生于1986年3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犍为县。委托代理人:朱骥,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段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某某、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