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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袁某某。法定代理人���袁某甲。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苒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