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4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宝山与中山市尚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山,中山市尚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487-2号原告:陈宝山,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杨楚汉、黄浩文,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尚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崇,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山诉被告中山市尚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宝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宝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17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宝山负担。审 判 长 饶 琨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