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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凯与孙世栋、栾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孙世栋,栾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270号原告孙凯,1990年6月24日。被告孙世栋。被告栾秀梅,女,汉族,1965年8月26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727196508260364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凯与被告孙世栋、栾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凯撤回对被告孙世栋、栾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保全费1255元,共计2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