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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汀民初字第370号原告黄某某,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谢水萍,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阮某某,女,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阮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罗文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