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任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李仁永,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住所地博爱县中山路东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做出的(2014)博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自强审判员 董 斌审判员 孙树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