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卞成平诉魏家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成平,魏家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2102号原告:卞成平委托代理人:沈清波,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家山本院受理原告卞成平诉被告魏家山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于2014年11月17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安徽省泾县,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平时在上海打工,闲时回住所地居住,同时南陵县三里派出所对双方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位于三里街道的房屋已经长期无人居住,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南陵县三里镇,因此本案本院无管辖权。被告的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水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祖文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