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河北鼎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河北博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鼎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博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河北鼎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裕华东路**号中天世都**层****室。法定代表人:郭庆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博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煤机街116号B区***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鼎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博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鼎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河北鼎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苏文涛审判员 王新英审判员 张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伟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