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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达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19号罪犯赵达,河北省新乐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石少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原审被告人田石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兰锁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冀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赵达的定罪量刑和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交付执行。因发现漏罪,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作出(2011)石少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达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27日至2014年1月18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