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孙长荣与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长荣,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孙长荣,男,汉族,1953年1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元建,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孙长荣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孙长荣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孙长荣要求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返还补偿金及利息,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已向孙长荣足额支付了补偿金,一审法院驳回孙长荣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孙长荣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孙长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长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