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房国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国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563号罪犯房国明,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正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国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房国明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5月19日至2014年10月22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4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国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