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小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华方,刘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中华路。法定代表人程彩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华方,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执行人刘小玲,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华方、刘小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14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华方在中国建设银行邢台建设路支行个人帐户的存款16000元。现二被执行人张华方、刘小玲已与申请执行人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华方在中国建设银行邢台建设路支行个人账户存款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黎丽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