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章来传与左代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章来传,男,1949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左代龙,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第三人:陈建云,女,成年,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关于申请人章来传与被执行人左代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调查并调取公安户籍证明、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左代龙与陈建云系夫妻关系。因该债务系左代龙与陈建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建云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志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古剑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