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沈洪兴、韩小祥与韩小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兴,韩小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41号原告沈洪兴,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裕宝,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勇,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小祥,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兴与被告韩小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洪兴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洪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洪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洪兴负担。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