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青超与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宁波同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超,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宁波同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杨青超。委托代理人任乐亮。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被告宁波同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群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超诉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宁波同事电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青超负担。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