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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青超与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宁波同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超,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宁波同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杨青超。委托代理人任乐亮。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被告宁波同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群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超诉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宁波同事电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青超负担。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