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晓庆等诉刘玉德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刘某某,女,1993年8月6日生,汉族,学生,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陶某某,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刘某某,女,2006年6月26日生,汉族,学生,住长岭县。监护人刘某某,女,1993年8月6日生,汉族,学生,住长岭县北正镇。被告刘某某,男,194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赵某某,女,1945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赵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刘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葛伦富人民陪审员 马桂芝人民陪审员 乔国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