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郭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319号罪犯郭乙,河北省蠡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张惠通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冀刑三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乙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26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 发代理审判员 段超代理审判员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向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