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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641号原告:沈某某,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林某某,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自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