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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南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与王浦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王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南执字第00104号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金丰南大街2号。负责人崔良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晓云,该公司客服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潘春香,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浦全,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浦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大南商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浦全未自觉履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浦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南商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庆华执行员  王季锋执行员  刘广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