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立民初字第3号原告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西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洪伟,理事长。被告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水院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敬,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邯郸邯山区,本案争议的技术服务合同也在被告所在地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公民或者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是依据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ERP办公系统开发协议书》,后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故本案应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ERP办公系统开发协议书》第四条实施开发流程时间安排中,第一条2013年1月23日-2013年1月30日乙方(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到甲方(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驻厂调研开发。该合同条款明确了合同履行地在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为本院辖区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跃林审判员 刘俊凯审判员 刘学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