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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侃、李娜与李娜、李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侃,李娜,李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李侃,天津港建设公司职工。被告李娜。被告李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侃诉被告李娜、李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侃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仝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