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庹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庹某某,女,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廖某某,男,1968年1月25日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庹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庹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庹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庹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