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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黄宇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宇,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黄宇。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望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宇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26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曦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