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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行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宗运、李传琴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宗运,李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行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被执行人:赵宗运,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传琴,女,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六裕行非审字第0012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宗运、李传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65190元社会抚养费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宗运、李传琴的银行存款66070元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