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县法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查封被执行人何某车辆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付德,何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许县法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于付德,男,1956年7月8日生,汉族,住许昌县邓庄乡于庄。被执行人何广明,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许昌县灵井镇韩庄村六组,身份证号411023197106125017。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许灵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于付德申请执行何广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何广明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广明有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KE37**号,何广明为该车车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广明车牌号为豫KE37**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