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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素莲、卢新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素莲,卢新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林素莲,女,194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卢新米,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林素莲与被执行人卢新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台椒椒北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素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新米支付借款本金27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卢新米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素莲以被执行人卢新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素莲以被执行人卢新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18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戈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