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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00057号公诉机关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平检公诉刑诉(2014)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于2013年7月,明知不符合病退条件,通过姚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伪造病退手续,骗取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社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7241元。案发后,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吕某某被传唤归案,全部赃款被依法扣押。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明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3年7月,明知自己不符合病退条件,仍通过姚某某等人联系伪造病退材料办理病退手续,后骗取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社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7241元。案发后,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吕某某被传唤归案,全部赃款被依法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报案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单位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被告人吕某某被传唤归案。2、养老金支付明细,证实向被告人吕某某发放的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7241元。3、申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将涉案赃款人民币17241元予以退还,现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4、照片,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社保卡及其进行指认的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自然状况,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6、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吕某某没有前科劣迹。7、拘留证,证实涉案人员姚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已被刑事拘留。(二)证人证言1、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单位通过对部分病退人员的致残程度鉴定结论进行核对,发现有人伪造虚假鉴定结论办理病退,骗取养老金。2、证人金某、程某某的证言,均证实需要办理病退的人员必须要进行申报和登记,其单位再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进行鉴定,他们需要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同时证实2011年至2012年11月的鉴定结论由程某某审核签字,2012年12月后由金某审核签字,经查询,没有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给公安机关的154人的登记信息,经辨认,结论书中的签字也不是其二人的签字。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左右,吕某某找到其让帮助办理虚假病退手续,其就找到刘某某,刘某某说需要2.5万元的手续费,吕某某将钱拿来后,其就交给刘某某办理了,手续办完后刘某某给了其500元的好处费。刘某某办理的致残鉴定不需要本人去做鉴定,其帮助办理病退的人员都不符合病退条件,否则就不会花那么多钱了。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周某某办理虚假的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周某某在办理时不问办事的人是否符合条件,也不用他们去鉴定,鉴定书上的病情不是他们的真实病情,所以其知道周某某开具的是虚假的致残鉴定结论书。找其办事的人都是不符合病退规定的人员,愿意拿钱疏通关系,其也可以从中提成,其中在给姚某某的朋友吕某某办理时,周某某定价2万元,其加价5000元,办成后其会给姚某某三五百元的好处费。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找过其帮助别人办理假病退,具体办理多少记不清了。在办理时通常是其先找人社局的小徐要劳动能力鉴定表的复印件,再找赵某某把复印件上的内容抄到其自己印刷的表上,再盖上自己刻的公章,之后把表给办理病退的人员,告诉他们去人社局办理。6、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本溪市就业服务局劳动保障代理中心工作,负责办理病退、特殊工种退休和正常退休。其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帮助一个姓周的女的办理假的病退手续,起初其给提供过鉴定表的复印件,后期其只提供鉴定表上的时间。(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亲笔供词,供认其在明知不符合病退条件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通过姚某某办理病退,并给付了2.5万元的人情费用及相关身份证件,2013年10月取得社保卡。同时供认其没有去做过劳动能力鉴定。(四)鉴定意见辽宁省公安厅辽公刑技(文检)(2014)112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评定结论栏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字迹与金某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人笔迹,所盖印文与“本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专用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五)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和涉案人员姚某某能够相互辨认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虚假的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手段,骗领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将涉案赃款全部予以退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已缴纳)。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吕某某诈骗所得的人民币一万七千二百四十一元退赔给被害单位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春泉人民陪审员  蒋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继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潘营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轻微;(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