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居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范某申请执行范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向某。本院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0)安居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抚养费48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向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至510011011965250065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遂宁分行安居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银审判员 谢国清审判员 罗建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尹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