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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建宇机械配件销售部与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建宇机械配件销售部,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57号原告:马鞍山市建宇机械配件销售部,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洪云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谭坤。原告马鞍山市建宇机械配件销售部诉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谢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洪云芳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谭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买入机械配件,货款共56854元。被告在付款20000元后,剩余36854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拖延不付,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清货款3685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6854元属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从原告马鞍山市建宇机械配件销售部处购买一批机械配件,货款共56854元。被告只支付了20000元货款,剩余36854元货款一直没有支付。2014年10月4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854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出示销售清单、对账单及双方庭审笔录证明材料在案予以证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经庭审出示,被告没有异议,本院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购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鞍山市建宇机械配件销售部清偿尚欠货款36854元。本案受理费360.68元,由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交纳)。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龙劲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