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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海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66号罪犯张海涛,捕前系农民。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海涛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5月10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以(2010)响刑初字第01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17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7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减刑以来被批准为监狱积极分子一次,受到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张海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九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九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自: